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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黃俊郎
相 對 人 福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治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經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萬6,125 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業經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調解人於該會處所於107 年10月12日進行調解成立,然觀之該次調解紀錄記載調解方案為:「相對人給付申請人本案和解金(積欠工資)34萬6,125 元,以分期給付,前5 期每期以6 萬元給付於107年11月5 日至108 年3 月5 日間,另第6 期以4 萬6,125 元給付於108 年4 月5 日。」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下稱系爭調解紀錄)附卷可稽,兩造間就本件請求部分雖已達成分期給付之約定,然其中前5 期並無約定每期給付期日,而僅約定相對人應於107 年11月5 日至108 年3 月5 日間給付,第6期於108 年4 月5 日給付,自難認相對人於本院為裁定時逾越履行期間不履行其義務,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就系爭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暨添具繕本1 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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