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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馮奕恆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訴訟代理人 江鉅星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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