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勞訴,27,2018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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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至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2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6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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