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係原告所屬竹東站售票人員,負責經
-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承被告於本件犯罪所得為63萬1,924元。
- 三、本院之判斷:
-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係原告所屬竹東站售票人員,利用負責經
- (二)原告另主張被告偽造車票侵佔票款上開犯行,其除受有營
-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 (四)經查,原告雖主張其因本事件遭社會大眾認其公司在招募
- 四、綜上所述,原告就被告業務侵占之不法行為致其受有商譽損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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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昌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被 告 張毅擎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6 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由陳浴生變更為陳文昌,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2 頁)。
茲由陳文昌於107 年4 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00 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並法定遲延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6萬8,000 元並法定遲延利息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補充理由狀附卷可參(本院卷第6 頁、第87頁),此部分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係原告所屬竹東站售票人員,負責經辦車票販售業務,被告因缺錢花用,自民國104 年11月5 日起(起訴書記載105 年11月5 日,應屬誤載),在新竹縣○○鎮○○路○段000 號原告所屬竹東站將其業務所持有並保管之原告公司空白車票攜回被告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號住處,以自己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操作「非常好色」之電腦軟體繪製繕打車票之起迄站、乘車日期、條碼編號、票價等票券乘車資訊後,將上揭乘車資訊列印在所侵占之上開空白車票上,而以此等方式偽造如附表四編號1 至41所示之車票,並於上班時間將上開車票販售予搭乘國光客運公司之乘客而接續行使之,藉此收取該等乘客欲購買車票所交付之款項。
嗣訴外人曾新龍於106 年4 月1 日知悉被告以上述非法方式獲利後,由被告仍以上揭方式侵占空白車票,續由被告以上揭方式偽造如附表四編號42至54、附表一編號1 、4 、5 、附表二編號9 、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偽造車票後,2 人再分別於上班時間將附表四編號42至54所示之偽造車票販售予搭乘國光客運公司之乘客,藉此收取該等乘客欲購買車票所交付之款項,事後再朋分所得款項。
而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等罪嫌,業經本院106 年度原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4 年在案,被告雖已賠償原告營業收入損失63萬1,924 元,惟此事經媒體報導披露社會大眾周知,雖其行為為被告個人違法行為,但可能因此造成社會大眾對原告公司不好的印象,認為原告公司在招募員工及內部管理上有很大疏漏,未對品德操守不佳者嚴格篩選把關,極有可能影響社會大眾搭乘原告公司客車之意願,導致原告公司營收減少之不利益損失,故其犯行足以造成原告商譽上及信用上之無形損害,毀損原告商譽權及營業信用,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商譽損失96萬8,000 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6萬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承被告於本件犯罪所得為63萬1,924 元。而被告已賠償原告63萬1,924 元,曾新龍亦賠償原告30萬,被告及曾新龍賠償金額均已超過其等於本件犯罪之所得。
又依據被告簽署之員工任職同意書內容,被告需負賠償義務者並未包括侵占原告財物。
且員工任職同意書僅要求被告就原告所受之實質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要求被告負懲罰性違約金。
且新聞媒體於本件案發之報載內容均在評論原告非法行為,被告犯罪行為不會造成原告信用受損害,因本件名譽受損害者亦非原告。
而原告因內部管理有疏漏造成被告為本件犯罪行為為事實。
被告本件之犯罪行為與原告商譽及信用是否受到減損,無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㈡倘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係原告所屬竹東站售票人員,利用負責經辦車票販售業務之機會,先以保管之空白車票偽造成正式之車票後,再販售予搭乘原告客車之乘客,原告因而減損之營業額為63萬1,924 元等情,業經原告提出起訴書及營業損失一覽表為證(本院卷第9 至13頁、第1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而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原易字第55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4年確定等情,亦有本院106 年度原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存卷可參(本院卷第16至40頁),復經本院調取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正。
(二)原告另主張被告偽造車票侵佔票款上開犯行,其除受有營業額之損失外,因媒體報導此案件,其商譽及信用亦因而受損96萬8,000 元,被告應就原告所受商譽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
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故本件爭點即為原告之商譽是否因被告上開犯行而受損?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侵害法人之名譽,為對其社會評價之侵害;
侵害法人之信用,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包括信用權在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職是,法人之名譽、信用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固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明定,惟仍以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者為限。
且稱侵害名譽者,指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且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即必須一般社會大眾因而對該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造成低落之程度,始足當之;
另所謂信用權(又稱經濟上信譽權)係指以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及支付能力為內容之權利,侵害信用權,通常係指主張或散布不真實的事實,致企業在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受到負面評價而言,如企業因內部控制不良,致無法在經濟活動上建立可靠性,或擁有寬裕之支付能力,自難以侵害信用權視之。
復按對於法人在社會上或經濟上評價之侵害,固屬侵害法人之名譽、信用,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原非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惟「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亦著有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著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商譽,自應就被告有何不法之侵害行為及其商譽在社會上之評價受有何貶損一情負舉證之責。
(四)經查,原告雖主張其因本事件遭社會大眾認其公司在招募員工及內部管理上有重大疏失,未對品德操守不佳者嚴格篩選把關,影響社會搭乘原告公司客車之意願,而受有商譽及信用損失等語。
惟查,本件被告所為侵權行為之態樣係以將偽造車票販售予搭乘原告客車之乘客而減損原告之營業額,而非為以文字或言語故意對原告公司之名譽或信用為貶抑詆毀之行為,亦無證據顯示被告係故意以業務侵占之行為來達到故意詆毀原告公司名譽、信用,以使社會大眾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低落,或使公司經濟活動上之能力受到負面評價之情事,故被告所為業務侵占行為,應僅對原告公司產生財產上之損害,尚難認已足使一般大眾對原告公司之經營管理事宜有所懷疑,進而產生負面之評價,依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難認足以毀損原告公司之商譽至明。
至於原告指稱因此事件而大眾認其公司在招募員工及內部管理上有重大疏失,未對品德操守不佳者嚴格篩選把關,影響社會搭乘原告公司客車之意願等情,均未具體舉證證明,全係其單方面之臆測與懷疑,實不足取。
更遑論原告所述等情縱為屬實,亦確為原告內部管理存有缺失,致無法及時發現被告之犯行,要與被告之侵占行為間無相當之因果關係存在,亦即被告之侵占行為僅損及原告之經濟利益,並不當然損害原告之商譽與信用,核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顯屬無據,則其請求被告賠償商譽權受到侵害之損害96萬8,000 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就被告業務侵占之不法行為致其受有商譽損失96萬8,000 元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6萬8,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附表一:(被告張毅擎在國光客運竹東站經扣押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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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金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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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偽造之車票 │ 294張 │①在被告張毅擎辦公室抽屜扣得│
│ │ │ │ 。 │
│ │ │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 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本院106 年度原易字第│
│ │ │ │ 55號卷【下稱原易卷】第119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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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現金 │新臺幣2,300元 │①在被告張毅擎辦公室抽屜扣得│
│ │ │ │ 。 │
│ │ │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9 、10,扣押│
│ │ │ │ 物品清單見原易卷第1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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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現金 │新臺幣8,100元 │①在被告張毅擎背包內扣得。 │
│ │ │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9 、10,扣押│
│ │ │ │ 物品清單見原易卷第1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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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偽造之車票 │ 90張 │①在被告張毅擎背包內扣得。 │
│ │ │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 ,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1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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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偽造之車票 │ 1張 │①在被告張毅擎身上襯衫內扣得│
│ │ │ │ 。 │
│ │ │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 ,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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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真正之車票 │ 1張 │①在被告張毅擎身上襯衫內扣得│
│ │ │ │ 。 │
│ │ │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 ,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1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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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興號回數票 │ 59張 │①在被告張毅擎背包內扣得。 │
│ │ │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 ,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1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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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張毅擎在至善路住所經扣押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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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金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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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SUS廠牌黑色電│ 1臺 │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字│
│ │腦主機 │ │第654 號編號2 ,扣押物品清單│
│ │ │ │見原易卷第119 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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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鍵盤 │ 1個 │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字│
│ │ │ │第654 號編號3 ,扣押物品清單│
│ │ │ │見原易卷第11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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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滑鼠 │ 1個 │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字│
│ │ │ │第654 號編號4 ,扣押物品清單│
│ │ │ │見原易卷第11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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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電源線 │ 2條 │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字│
│ │ │ │第654 號編號5 ,扣押物品清單│
│ │ │ │見原易卷第11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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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傳輸線 │ 1條 │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字│
│ │ │ │第654 號編號6 ,扣押物品清單│
│ │ │ │見原易卷第11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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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P廠牌印表機 │ 1臺 │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字│
│ │ │ │第654 號編號7 ,扣押物品清單│
│ │ │ │見原易卷第11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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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ACER廠牌螢幕 │ 1臺 │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字│
│ │ │ │第654 號編號8 ,扣押物品清單│
│ │ │ │見原易卷第1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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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真正之車票 │ 2張 │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字│
│ │ │ │第654 號編號1 ,扣押物品清單│
│ │ │ │見原易卷第11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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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偽造之車票 │ 10張 │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字│
│ │ │ │第654 號編號1 ,扣押物品清單│
│ │ │ │見原易卷第11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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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被告曾新龍經扣押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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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金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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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現金 │新臺幣11,800元│①在國光客運竹東站扣得。 │
│ │ │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4,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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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偽造之車票 │ 1張 │①在國光客運竹東站扣得。 │
│ │ │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2,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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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真正之車票 │ 4張 │①在國光客運竹東站扣得。 │
│ │ │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2,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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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便條紙 │ 3張 │①在國光客運竹東站扣得。 │
│ │ │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3,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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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國光客運竹東站│ 1張 │①在被告曾新龍中華路4 段住所│
│ │5 月份工作輪值│ │ 內扣得。 │
│ │表 │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1,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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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國光客運竹東站│ 1張 │①在被告曾新龍中華路4 段住所│
│ │6 月份工作輪值│ │ 內扣得。 │
│ │表 │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1,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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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國光客運公司提出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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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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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 年11月份偽│ 47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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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 年11月份偽│ 107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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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 年12月份偽│ 40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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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 年12月份偽│ 80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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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 年1 月份偽│ 26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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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5 年1 月份偽│ 49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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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 年2 月份偽│ 43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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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 年2 月份偽│ 151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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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5 年3 月份偽│ 83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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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5 年3 月份偽│ 205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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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5 年4 月份偽│ 82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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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5 年4 月份偽│ 157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13 │105 年5 月份偽│ 25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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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5 年5 月份偽│ 33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15 │105 年6 月份偽│ 12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16 │105 年6 月份偽│ 24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17 │105 年7 月份偽│ 77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18 │105 年7 月份偽│ 121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19 │105 年8 月份偽│ 59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20 │105 年8 月份偽│ 120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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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5 年9 月份偽│ 53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22 │105 年9 月份偽│ 146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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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5 年10月份偽│ 85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24 │105 年10月份偽│ 220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25 │105 年11月份偽│ 99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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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5 年11月份偽│ 5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板橋│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竹東)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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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5 年11月份偽│ 214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28 │105 年11月份偽│ 22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臺北│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轉運站到竹東)│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29 │105 年12月份偽│ 72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30 │105 年12月份偽│ 251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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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5 年12月份偽│ 72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臺北│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轉運站到竹東)│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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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6 年1 月份偽│ 70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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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6 年1 月份偽│ 213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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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6 年1 月份偽│ 84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臺北│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轉運站到竹東)│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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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6 年2 月份偽│ 27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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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6 年2 月份偽│ 124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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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6 年2 月份偽│ 53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臺北│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轉運站到竹東)│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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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06 年3 月份偽│ 38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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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6 年3 月份偽│ 1張 │①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影本見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偵│
│ │到板橋) │ │ 字第7419號【下稱偵7419號卷│
│ │ │ │ 】第185頁。 │
│ │ │ │③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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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06 年3 月份偽│ 187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41 │106 年3 月份偽│ 96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臺北│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轉運站到竹東)│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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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6 年4 月份偽│ 50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43 │106 年4 月份偽│ 264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44 │106 年4 月份偽│ 152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臺北│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轉運站到竹東)│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45 │106 年4 月份偽│ 4張 │①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臺北│ │②影本見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偵│
│ │轉運站到竹東)│ │ 字第7419號【下稱偵7419號卷│
│ │ │ │ 】第141頁。 │
│ │ │ │③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46 │106 年5 月份偽│ 28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47 │106 年5 月份偽│ 43張 │①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影本見偵7419號卷第143 頁至│
│ │到板橋) │ │ 其背面、第145 頁背面至第14│
│ │ │ │ 6 頁、第147 頁、第150 頁背│
│ │ │ │ 面、第153 頁至其背面、第 │
│ │ │ │ 155 頁、第156 頁、第158 頁│
│ │ │ │ 背面至第159 頁、第160 頁、│
│ │ │ │ 第161 頁背面、第162 頁背面│
│ │ │ │ 至第163 頁、第164 頁、第16│
│ │ │ │ 5 頁、第167 頁背面、第170 │
│ │ │ │ 頁背面、第171 頁背面、第17│
│ │ │ │ 4 頁、第177 頁背面、第179 │
│ │ │ │ 頁、第183頁至第185頁。 │
│ │ │ │③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48 │106 年5 月份偽│ 187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49 │106 年5 月份偽│ 133張 │①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影本見偵7419號卷第142 頁至│
│ │到臺北轉運站)│ │ 第143 頁、第144 頁至第148 │
│ │ │ │ 頁背面、第149 頁背面至第15│
│ │ │ │ 0 頁、第151 頁至其背面、第│
│ │ │ │ 152 頁背面、第153 頁背面至│
│ │ │ │ 第154 頁背面、第155 頁背面│
│ │ │ │ 、第156 頁背面、第157 頁背│
│ │ │ │ 面至第159 頁背面、第160 頁│
│ │ │ │ 背面至第162 頁、第163 頁背│
│ │ │ │ 面、第164 頁背面至第167 頁│
│ │ │ │ 、第168 頁至第171 頁、第17│
│ │ │ │ 2 頁至第176 頁、第177 頁至│
│ │ │ │ 第182頁背面、第184頁背面。│
│ │ │ │③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50 │106 年5 月份偽│ 107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臺北│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轉運站到竹東)│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51 │106 年5 月份偽│ 57張 │①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臺北│ │②影本見偵7419號卷第142 頁、│
│ │轉運站到竹東)│ │ 第143 頁至第149 頁、第148 │
│ │ │ │ 頁背面至第150 頁、第151 頁│
│ │ │ │ 背面、第153 頁、第154 頁、│
│ │ │ │ 第157 頁、第158 頁背面、第│
│ │ │ │ 160 頁背面至第161 頁背面、│
│ │ │ │ 第164 頁背面、第165 頁背面│
│ │ │ │ 、第169 頁、第170 頁、第17│
│ │ │ │ 1 頁、第172 頁背面、第174 │
│ │ │ │ 頁、第176 頁背面、第179 頁│
│ │ │ │ 背面至第180 頁背面、第182 │
│ │ │ │ 頁背面、第185頁。 │
│ │ │ │③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52 │106 年6 月份偽│ 38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板橋) │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53 │106 年6 月份偽│ 153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竹東│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到臺北轉運站)│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
│54 │106 年6 月份偽│ 72張 │①未另行黏貼在A4白紙上。 │
│ │造之車票(臺北│ │②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度院保│
│ │轉運站到竹東)│ │ 字第654 號編號15,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原易卷第12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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