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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莊居謀即東京探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東京探針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莊居謀(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2樓之6)為東京探針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東京探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東京探針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莊居謀為東京探針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指派書、帳冊清表、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東京探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東京探針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66號清算完結全卷審認無訛。
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東京探針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莊居謀為東京探針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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