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26,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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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劉樂群即美商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美商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樂群(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4 樓)為美商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美商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上開分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劉樂群為該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美商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決議證明書、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及劉樂群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美商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開分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司司字第198 號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分公司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劉樂群為美商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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