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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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