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5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玉廷 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陳筱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及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新臺幣參佰伍拾,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