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促,10077,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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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賴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賴建良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2年11月2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特別條款貳、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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