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政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政璋於民國107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14日止累計29,361元正未給付,其中27,991元為本金;
877元為利息;
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政璋於民國107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14日止累計251,407元正未給付,其中239,500元為本金;
10,614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政璋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
│ │27991元 │ │2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張政璋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
│ │239500元│ │2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