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促,10085,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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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素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15日止累計33,549元正未給付,其中31,467元為消費款;

2,082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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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陳素珠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1467元 │          │1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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