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促,1407,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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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
債 權 人 戴國強
債 務 人 彭紀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因系爭本票載有到期日,且又無另約定自發票日起算利息,則本票之利息即應自到期日起算,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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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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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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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0,000元   │ 106年3月31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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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00,000元   │ 106年12月31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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