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怡辰即林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79,588元 │100.3.16~104.8.31 │20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2 │59,502元 │100.3.16~104.8.31 │17.5 │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年息2.5%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