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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陳守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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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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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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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9,240元 │95年1月14日 │12.75 │自民國9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 │ │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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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8,747元 │95年1月14日 │6.99 │自民國9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 │ │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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