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促,1473,2018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玉臨
債 務 人 林祺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貳拾玖萬伍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就本金所衍生利息、違約金部分再請求5%之利息,違反民法第207條第1項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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