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促,1474,2018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美珍
債 務 人 林佩芳
債 務 人 林秀琴

一、債務人林佩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柒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佩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林秀琴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