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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4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張至中
債 務 人 張玉佩即白廣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白廣耀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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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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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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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16,680元 │106.7.16 │1.137 │自民國106年8月17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2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40%計算之違約金。 │
├─┼────────┼─────────┼───┼───────────┤
│2 │475,585元 │106.7.16 │1.97 │自民國106年8月17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2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4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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