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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阮承禹
債 務 人 高韻 即羅美玉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高明星
債 務 人 高韻淳即羅美玉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高明星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羅美玉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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