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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3號
債 權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詹鼎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桂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債務人欠費明細等文件,惟債務人古桂郎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14日經法院裁判由古秀吉監護,經查古秀吉已於103年8月29日死亡,經本院於107年4月1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古桂郎之法定代理人,嗣聲請人於107年4月26日提出補正狀,稱查無債務人最新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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