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促,3472,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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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72號
債 權 人 蔡金人
債 務 人 金立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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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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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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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00,000元   │107年4月12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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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00,000元     │107年4月25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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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00,000元     │107年4月16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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