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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劉仲恒
債 務 人 温智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寭智富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拾玖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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