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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鄧青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貳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鄧青茂於民國103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9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29日止累計132,203元正未給付,其中125,460元為本金;
5,450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24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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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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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鄧青茂 │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06% │
│ │125460元│ │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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