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促,4257,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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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許雅媜
債 務 人 許靖岱即許忠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陳淑招即許忠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靖岱即許忠義之繼承人、許陳淑招即許忠義之繼承人於繼承許忠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雅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許雅媜於民國98年至101年間邀同案外人許忠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149,62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雅媜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45,547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案外人許忠義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案外人許忠義已於民國104年6月8日往生,其繼承人許靖岱、許陳淑招未拋棄繼承,則許靖岱、許陳淑招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忠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雅媜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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