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促,4363,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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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
債 權 人 蔡炳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資料,並釋明可以向債務人請求三萬元及利息起算日之請求依據,本件通知於107年6月28日寄存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債權人迄未提出補正事項,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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