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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672號
債 權 人 新湖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俊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揚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戶籍謄本資料、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等項,然債權人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所提購票證明、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但所有權人非債務人,亦未提出合法通知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資料,也無具狀陳訴說明,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請求權,即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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