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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0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林進福
債 務 人 林靜縈 彰化縣○○市○○○路○○號
一、㈠債務人林進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肆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林進福、林靜縈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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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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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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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65,288元(其中 │91.8.14~104.8.31 │20 │ │
│ │計息本金237,345 ├─────────┼───┤ │
│ │元)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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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89,522元 │91.8.7~104.8.31 │20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3 │45,491元 │91.8.14~104.8.31 │20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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