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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詹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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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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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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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6,528元(其中計│94.12.2~104.8.31 │19.71 │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至清│
│ │息本金24,104元)├─────────┼───┤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計算之違約金。 │
├─┼────────┼─────────┼───┼───────────┤
│2 │188,292元(其中 │94.12.16~104.8.31 │20 │......................│
│ │計息本金168,505 ├─────────┼───┤ │
│ │元)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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