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促,7051,2018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
債 權 人 俠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佳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呈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聯影本等文件,惟上開文件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詹呈祺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事項,嗣於107年9月20日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係詹秀梅,非本件債務人詹呈祺,所提文件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