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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4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何啟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6年12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7,255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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