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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
債 權 人 采舍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楷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0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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