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3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政宏
債 務 人 林彥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1,269,967元 │107.8.25~清償日止 │6.99 │自民國(下同)107年8月26│
│ │ │ │ │日起至108年2月25日止,按│
│ │ │ │ │年息0.699%,自108年2月26│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 │ │ │ │398%計算之違約金。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