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促,8622,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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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
債 權 人 東方新都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文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郝玉珍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雖提出東方新都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公基金(積欠管理、維護費)明細表、郵局存證信函、東方新都一期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住戶規約及債務人戶籍謄本影本等文件,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催繳通知未合法通知(存證信函及存證信函回執聯不能由債權人代收)之重新通知文件,及具狀更正債權人名稱為東方新都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相關資料,惟債權人迄今逾期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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