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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53號
債 權 人 豐邑晴空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啟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福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雖提出豐邑晴空匯社區住戶規約、存證信函影本等文件,惟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且所提聲請狀聲請人為「豐邑晴空匯管理委員會」而具狀人用印為「豐邑晴空匯社區管理委員會」,債權人為何亦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管理委員會備查文、住戶繳費通知公告文、繳費明細暨催繳公告表)、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資料、合法通知之釋明文件(存證信函回執聯影本)等相關資料,惟債權人迄今逾期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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