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司,228,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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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黃清河即優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

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優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開發之新產品線未如預期展開,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7年9月18日新院平民政107司司168字第3140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107年12月10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及非訟事件法規定,聲請備查,並檢具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以上均影本)、監察人審查書及單一法人股東承認等件。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優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上開資料為證。

惟查,清算人向稅務機關所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8年1月31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081152049號函及108年2月21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081152513函附卷可參。

準此,難謂聲請人業已了結優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現務。

是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並應俟清算現務完結後,再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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