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執消債清,1,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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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鄧素琦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鄧素琦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又債務人所有之清算財產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其所有清算財產並無處分價值而應返還債務人,且已確定在案,有該裁定之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綜此,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可供處分,且各債權人就本院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裁定內容並無不同之意見,故依首揭規定,為免程序浪費,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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