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執消債清,3,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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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高緯中
○○○○ 號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王啟漢
即債權人 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4 號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書面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清算財團僅有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以下簡稱:系爭土地)。

系爭土地前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執行處送鑑價結果,鑑定金額為2,450,250元,嗣經第二次拍賣底價2,240,000元仍未拍定乙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4157號強制執行卷宗,即可明瞭。

然系爭土地分別有抵押權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32 萬元、抵押權人王啟漢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最高限額200 萬元,其中抵押權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已向本院陳報債務人已無欠款,而債權人王啟漢則向本院陳報債權金額為200 萬元,並提出本票乙紙為憑。

另系爭土地經函查結果,土地增值稅高達415,716 元,有新竹市稅務局函在卷足稽。

系爭土地縱以鑑定金額2,450,250 元計價,於扣除抵押債權及土地增值稅後,剩餘34,534元(2,450,250-2,000,000-415,716=34,534 ),應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之日後所需管理人報酬、登報,以及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等費用,況依前開強制執行程序,系爭土地已降至2,240,000元仍無法拍定,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應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縱使變價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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