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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如琪
代 理 人 洪惠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金圳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如琪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且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3日以新院平民政107司執消債清4字第08235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而本件並無債權人對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見,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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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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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新臺幣54,764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 │
│處分方法:由債務人解繳同額現金至本院再行分配予各債權│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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