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司票,972,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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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張聖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華安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8日通知命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107年12月1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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