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86號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43、247號
上 訴 人
兼 抗 告人 王希文
上訴人兼抗告人與被上訴人兼相對人劉馨隆間,因本院107 年度婚字第186 號、107 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107 年度家親聲字第243 、247 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508,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69,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