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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吳彥樞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被上訴人 葉煥羽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吳彥樞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吳彥樞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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