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6號
原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訴訟代理人 劉金玲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建上字第六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10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確定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另案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建上字第六號事件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85號裁定各一份在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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