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消,8,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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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8號
先位原告 東站雙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幸德
先位原告 張惠婷
備位原告 游俊惠
郭思祺
陳欣佑
何玉如
張惠婷
黃麟珠
顏慧如
劉芳岑
朱婉君
范振福
張鳳文
王天慶
黃書緯
林志傑
張曜鏑
鄒富凱
沈文仁
劉珮君
謝庚達
陳妤蓁
賴瑞添
溫俊義
葉家帆
柯富耀
沈君蓉
徐伯瑄
陳軍皓
黃金達
巫佩珊
盧亭婷

鄭佳旻

葉君奕

鄭文豐

楊誠光

彭旆涔
林浚鵬

莊鈺秀

程品毅

柯志勳

丁振原

王誠志

邱昱棠

黃仁宏

陳信遑

廖倩玉

吳宜修

徐苑斐

楊惠如

王家琪

張堂振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理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騰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理人 楊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朱婉君、柯富耀分別買受苗栗縣○○鎮○○路0號7樓、苗栗縣○○鎮○○路00號9樓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影本,並呈報備位原告各自就系爭有瑕疪之公共設施持分比例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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