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8號
先位原告 東站雙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幸德
先位原告 張惠婷
備位原告 游俊惠
郭思祺
陳欣佑
何玉如
張惠婷
黃麟珠
顏慧如
劉芳岑
朱婉君
范振福
張鳳文
王天慶
黃書緯
林志傑
張曜鏑
鄒富凱
沈文仁
劉珮君
謝庚達
陳妤蓁
賴瑞添
溫俊義
葉家帆
柯富耀
沈君蓉
徐伯瑄
陳軍皓
黃金達
巫佩珊
盧亭婷
鄭佳旻
葉君奕
鄭文豐
楊誠光
彭旆涔
林浚鵬
莊鈺秀
程品毅
柯志勳
丁振原
王誠志
邱昱棠
黃仁宏
陳信遑
廖倩玉
吳宜修
徐苑斐
楊惠如
王家琪
張堂振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理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騰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理人 楊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朱婉君、柯富耀分別買受苗栗縣○○鎮○○路0號7樓、苗栗縣○○鎮○○路00號9樓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影本,並呈報備位原告各自就系爭有瑕疪之公共設施持分比例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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