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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鄒明良
相 對 人 張賴秀香
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張賴秀香之親屬系統表其上所載之最近親屬謝張水妹及其配偶謝安義、張逢喜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到院(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倘需外診鑑定服務,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鑑定醫院,並載明欲前往鑑定之地址。
倘已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嗣並應依本院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之公文,於期限內,事先至本院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預納鑑定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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