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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司調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林慶興
法定代理人 林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媽祖慶興嘗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按祭祀公業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人就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之管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僅得為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為目的之行為。
本件雖非祭祀公業法人,亦應類推適用。
故不適宜由管理人直接代表祭祀公業成立調解筆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6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媽祖慶興嘗就移轉所有權登記聲請調解,於聲請狀載明新埔鎮三聖段141地號土地原為聲請人所有等語,惟聲請人祭祀公業林慶興及相對人媽祖慶興嘗均非祭祀公業法人,依首揭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不適宜由兩造管理人成立調解。
基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足認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以裁定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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