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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調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趙崇聖
相 對 人 晶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相 對 人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TAN WHYE CHER EDWIN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所購買之耳機有瑕疵,請求被告退還購買耳機費用計新台幣(下同)6,590 元。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事務所設立在「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信義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起訴狀在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36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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