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7,竹小調,484,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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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調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陳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尚欠之信用卡消費額。

惟相對人之住所係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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