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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155號
原 告 曹復傑
被 告 鄭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與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55號判決(原審105 年度竹簡字第431 號,下稱前次判決)之事實相同(詳如附表),均係以坐落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地與同段227 地號土地為相鄰地,要求使用重測前地籍圖予以重測,前次起訴請求確認界址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下稱國土測繪中心)製作鑑定圖之藍色點,本件則訴請由國土測繪中心依照重測前地籍圖測量後將占用土地之建物予以拆除將土地返還。
經查,前次判決確認之界址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製作鑑定圖之B-C 連線即黑色實線」,亦為地籍圖經界線,並非原告指界之藍色點連線,此有前次判決及卷證可資為憑,堪認兩造經界線為地籍圖經界線,被告所有房屋並無逾越界線而有占用原告所有之土地至明。
而拆屋還地之條件係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土地,既然被告所有之房屋並未占用原告所有之土地,則依原告所訴之事實顯然為無理由。
三、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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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件起訴事實 │前次判決之事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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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同土地│原告所有明湖段226 地號土地與被│226 地號土地與227 地號土地相鄰。 │
│ │告227 地號相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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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同占用│本社區屬簡單形式連棟排屋,屋面│本社區是連棟住宅,屋前原本皆是小花園,每│
│ 之描述 │寬與屋形都是一樣,屋前原本是花│屋花園與鄰屋花園間都有一道矮女兒牆,226 │
│ │園,有些住戶將花園改建成屋,為│地號上住宅與225 地號上之住宅間的女兒牆至│
│ │防止侵占到鄰居土地都會將牆壁建│今仍在,在227 號土地上屋前(花園)要建造│
│ │築偏斜往自己的土地內,227 地號│為2 層樓房時,228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
│ │將花園改建成屋,靠228 的左牆向│人不答應蓋共用牆,因此228 地號土地上建物│
│ │右偏斜向227 自己土地內,靠原告│與227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間的女兒牆無法敲除│
│ │226 的右牆卻向右嚴重偏斜移位(│,所以227 地號上建物前建造時,與228 地號│
│ │如同現場實物照片)侵占原告土地│土地上靠近的牆必須避開女兒牆,而且又偏斜│
│ │。 │向自己的土地,此事鄰居也知悉(有附手繪圖│
│ │ │一張),後來228 地號土地上建物換了新屋主│
│ │ │,也把屋前建造起來,結果227 地號建物與22│
│ │ │8 地號上之建物間的牆,形成了一道60公分厚│
│ │ │的牆,60公分中228 地號土地建物佔12公分(│
│ │ │因房屋建築牆,一般是24公分),而227 地號│
│ │ │土地上之建物佔48公分(因避開女兒牆,而且│
│ │ │又偏斜向自己土地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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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均要求以│土地重測時以牆壁為中心設定為地│地政事務所鑑界使用84年地籍圖,因該圖係使│
│ 84年重測│籍點並非實際丈量,因是(先有)│用共用牆中心點為界址,與實物有所差別,而│
│ 前地籍圖│改建後嚴重偏斜移位的牆(之後)│其非專業不知共用牆有所偏離,導致84年制定│
│ 施測 │才有設定以牆中心的嚴重錯誤的重│地籍圖是以共用牆中心點為界址是錯誤的,84│
│ │測後地籍點,有不少同樣情形的住│年重測時只問是否為共用牆,而不是實際測量│
│ │戶。 │,原告為老百性不是專業人員,怎知共用牆是│
│ │ │否有無偏離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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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描述84年│了解地政者都知悉,錯誤地籍點產│當84年重測時,是以60公分牆的中心點為界點│
│ 重測之情│錯誤數據,經緯測量儀就會非常準│,所以產生偏離,不只是原告所有226 地號上│
│ 形 │確測出同樣錯誤的地籍點,除非經│建物偏離,連225 地號土地以下之建物都偏離│
│ │緯測量儀故障,否則一百組技士都│,本社區屋與屋之間的共同牆是24公分,每屋│
│ │會測出同樣錯誤的地籍點。所以(│各佔一半是12公分,結果會發生有一片牆是鄰│
│ │主因)是(嚴重偏斜移位的牆)造│居的,而屬於自己的另一片牆,卻在鄰居家裡│
│ │成地籍點嚴重錯誤,現今原告也侵│,這樣鄰居之間會出現困擾與擔憂,如此私人│
│ │占到225 土地,225 也侵占到224 │的土地財產擁有權就不清不楚。 │
│ │土地,如此一戶侵占一戶問題會沒│ │
│ │完沒了,現場實物照片及社區屋前│ │
│ │改建後建築物用眼看就知嚴重偏斜│ │
│ │移位,侵占原告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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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以重│由國土測繪中心使用重測前地籍圖│因此請使用重測前的地籍圖來鑑界,或實物測│
│ 測前地籍│做實體尺丈量,取回屬於原告所有│量,把正確的地籍鑑界出來。 │
│ 圖重測 │之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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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二件原告均以系爭226 地號土地與227 地號為相鄰地,要求使用重測前地籍圖予以│
│起訴事實均│重測。差別為106 年度簡上字第55號(原審105 年度竹簡字第431 號)訴請確認界│
│相同 │址,本件則起訴請求由國土測繪中心使用重測前地籍圖測量而將地上物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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