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224號
原 告 蔡彰澤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 告 王家慶
訴訟代理人 羅瑞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