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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明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王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之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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