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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467號
抗 告 人 謝文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宋志鴻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5日107 年度竹簡字第467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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